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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昆明德展服装产业园

区域:昆明-晋宁

行业:电子信息IT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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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新昆明服装产业园入驻企业
优惠政策汇编

第一条   贷款及贴息•	
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
一、贷款对象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营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
A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B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2、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人员就业、按期还款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三、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市级财政贴息25%。
第二条 税收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
一、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零收费。
二、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
三、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建立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凡国家及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税收减免、奖励返还等政策,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其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
第三部分  农民工补助
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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